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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法院开庭审理司机逝世案

  法院的结论是,因为的原因不是问题超诉期驳回了闯祸司机刘某未能实现民事法庭发现的补偿量,受害者的家庭和在道路路面问题,处理文物保护单位未能处理,将被视为兰州公路管理局渝中区法院处理部分。

  十二月十九号记者得悉,榆中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为,路途洼陷并不是事端发作的要素,且申述现已逾越了法令规则的时效,依法驳回了受害者宗族的诉请。

  2014年6月4日7时许,刘某驾车沿国道309线由南向北行进至榆中县金崖镇路段处,因超速行进,致使车辆失控,追尾撞到路途右侧路旁边停驶的三轮轿车货箱右后角,致车上乘坐的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经断定,刘某在该事端中承当全责,李某不担责。在刑事审理时期,李某的宗族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恳求刘某补偿各项经济丢失合计52.4万元,法院于2014年 11月20日作出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承认被告人刘某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顺便民事诉讼判令补偿经济丢失49.9万元,由顺便民事诉讼被告我国安全工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职责险限额内承当1万元,剩下48.9万元由刘某承当。判定后,李某的宗族及刘某均未上诉,该判定现已发作法令效力。后因刘某仅付出李某的宗族有些经济丢失,李某的宗族遂以事发路途洼陷,被告兰州公路处理局榆中公路处理段疏于处理为由诉至法院,恳求其承当补偿职责。

  榆中县法院审理以为,李某的宗族建议兰州公路处理局榆中公路处理段作为事端路段的处理保护单位,明知路途沉陷存在安全隐患时或许发作的损害结果,对该路段疏于处理,又没有设置风险象征,其渎职做法是致使这次交通事端发作的首要要素,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因路途交通事端现场勘查笔录及事端断定书反映出路途洼陷并不是事端发作的要素,且对其建议未供应有关依据予以证明,故对该建议法院不予支撑。此外,该案原告申述逾越了法令规则的1年诉讼时效期,且不具有时效中止的事由。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